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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 武汉、专利代理、联邦知识产权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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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或全方位合作 建立审查服务合作执法保护协作机制


    为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合作,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21日召开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上提出建议: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政策交流机制;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审查服务合作机制;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协作机制;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互助机制。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主办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在京隆重开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表示,中国政府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给沿线国家提供了重大发展机遇。“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的举办,有利于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对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各个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经济繁荣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申长雨表示,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不仅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且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也都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申长雨指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引领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探索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向着普惠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愿意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机构一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美国专利代理,为区域乃至全球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马来西亚内贸部秘书长贾米尔?沙列表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有的财产权利,拥有其固有的属性和潜在的价值,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手段。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助理阿卜杜拉?阿尔?施卜里强调,中国政府提出 “一带一路”倡议获得了广泛关注,对推动沿线国家文化多元化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号召力。近年来,知识产权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对此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在知识产权领域对所有成员国进行协调统一的政策指导。

      据了解,变更专利代理,此次会议主题为“包容、发展、合作、共赢”,旨在落实“一带一路”重大倡议,分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依托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经验,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基础设施和公众意识提升方面的合作,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深入开展,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创新发展与繁荣进步。在为期一天半的会上,与会嘉宾还将围绕知识产权战略在实现国家发展目标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向着普惠、包容、平衡的方向发展,“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愿景等议题进行26场主题发言,并展开深入讨论。

    来自“一带一路”沿线50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18个驻华使馆、6个联合国驻华机构的120余名外宾,以及来自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知识产权系统,国内企业、代理机构及学术界的180余名中方代表等近300人参加此次会议。

      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7月14日发布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环境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15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3287件,沿线41个国家在华提交专利申请3127件。今年上半年,专利代理 武汉,沿线34个国家来华提交专利申请1664件,同比增长20.8%。





     四、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风险防控

      (一)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规划。

      71.加大创新成果标准化和专利化工作力度,推动形成标准研制与专利布局有效衔接机制。研究制定标准必要专利布局指南。(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商务部负责)

      72.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实施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绘制服务我国产业发展的相关国家和地区专利导航图。(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73.编制发布相关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实务指引。(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拓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渠道。

      74.推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联合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工作。鼓励企业建立专利收储基金。(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局、贸促会负责)

      75.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布局指导,在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探索设立知识产权布局设计中心。(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76.分类制定知识产权跨国许可与转让指南,编制发布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范本。(知识产权局、商务部负责)

      (三)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体系。

      77.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等标准体系。(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负责)

      78.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跟踪发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和竞争动态。制定完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调查应对与风险防控国别指南。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相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等信息。建立完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问题及案件信息提交机制,加强对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的跟踪研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提升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

      79.研究完善技术进出口管理相关制度,优化简化技术进出口审批流程。(商务部负责)

      80.完善财政资助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独占许可管理制度。(商务部、科技部牵头,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81.制定并推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规范。支持法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司法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82.探索以公证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证明材料。(司法部、高法院、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83.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专利代理,重点针对人才引进、国际参展、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能力。(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贸促会负责)

      (五)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84.制定实施应对海外产业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政策。(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贸促会负责)

      85.研究我驻国际组织、主要国家和地区外交机构中涉知识产权事务的人力配备。(中央编办、外交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86.发布海外和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和维权援助机构名录,推动形成海外知识产权服务网络。(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提升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水平

      (一)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87.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发展议程,推动《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落实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参与《专利合作条约》、《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规则修订的国际谈判,推进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和《马拉喀什条约》进程。(外交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

      88.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深化同主要国家知识产权、经贸、海关等部门的合作,巩固与传统合作伙伴的友好关系。(知识产权局、商务部、外交部牵头,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贸促会负责)

      89.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司法部负责)

      90.加强国内外知名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合作,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化发展。(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91.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合作。(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负责)

      92.探索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贸促会负责)

      (三)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援助力度。

      93.支持和援助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能力建设,鼓励向部分不发达国家优惠许可其发展急需的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局、外交部、科技部、商务部负责)

      94.加强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知识产权局、外交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负责)

      (四)拓宽知识产权公共外交渠道。

      95.拓宽企业参与国际和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制修订途径。推动国内服务机构、产业联盟等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贸促会负责)

      96.建立博鳌亚洲论坛知识产权研讨交流机制,积极开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研讨交流活动。(知识产权局、商务部负责)

      97.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知识产权智库。(知识产权局负责)

      六、加强政策保障

      (一)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力度。

      98.运用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99.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费用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100.制定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合理降低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101.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工作。(保监会、知识产权局负责)

      102.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和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试点。(财政部、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103.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建设,完善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在管理学和经济学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加大对各类创新人才的知识产权培训力度。(教育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04.鼓励各地引进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并参照有关人才引进计划给予相关待遇。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储备库和利用知识产权发现人才的信息平台。(中央组织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05.鼓励我国知识产权人才获得海外相应资格证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稳定和壮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选拔培训一批知识产权创业导师,加强青年创业指导。(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

      106.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文化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网信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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